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当事人一也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出现以下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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