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现在的公司高管人员也是比较注重劳动关系的管理,因为这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相关的服务理念都有着很重要的联系的,毕竟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并且,这种劳动关系的保护也是受到国家诸多法律支持的。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同时主张是否可以?
一、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同时主张是否可以?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赔偿金,虽然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但是二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个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同时主张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的,对于代通知金不是简单的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必须要赔偿的,在代通知金的条件限制当中跟经济赔偿金之间根本就不会存在着交集。如果有需要的话,大家可以在我们的律图平台当中去仔细的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跟代通知金的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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