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况: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要求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由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救济或者经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予以中断。重新计算自中断时起的仲裁时效期限。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之内申请仲裁的,可以暂停仲裁期限。自诉讼时效终止之日起,应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异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2、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普通时效为两年。特别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涉外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时效为20年。
下列时效期限为一年:
(1)要求赔偿人身伤害;
(2)私自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
(3)拖欠、拒不缴纳租金的;
(4)存放的财产已遗失或损毁。
诉讼时效期限从知道权利或应当知道被侵权的时间算起。但是,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不得在侵犯权利之日保护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在时效期限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诉讼时效。时效期限应自终止时效期限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和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计算基于每小时计算周期,并根据监管时间计算。计算基于日,月和年的计算周期,并且不计算开始日,并且计算从第二天开始。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段时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24点。如果有业务时间,则截止日期是停止业务活动。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没有仲裁,案件就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的时候不一定适用。理由如下:
第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诉讼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如果反诉请求不经仲裁裁决,则双方之间的纠纷将违反上述“程序前程序”的规定,不经仲裁而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诉讼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果已经通过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不接受仲裁裁决,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任何意义。
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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