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拖欠劳务费的一方应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另一方应证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即劳务费已支付的数额。所以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就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同时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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