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会拒绝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员工就需要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证明。那么员工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不管什么案件,当事人都需要收集证据。那么员工要证明劳动关系需收集哪些证据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员工要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证明劳动关系应收集哪些证据?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3、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如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应对措施就是否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主张正当劳动权利制造法律障碍。
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为了能够有效维权,劳动者不仅需要提供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证据,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最有利的证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比较麻烦了。如果您有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向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以获得更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