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时,由法定的权威机构依法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等级鉴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可能发生于因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导致职工的劳动能力损害的情形,但本章叙述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则仅适用于因工负伤一种情况。要理解劳动能力鉴定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着紧密的联系。职工发生了工伤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对工伤职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内容。
2、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法定的权威机构作出。在我国,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组成人员、组织形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3、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有两项:一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为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前者是对职工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的鉴定,后者是对职工因工伤造成的生活自理的障碍大小进行的鉴定。从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后果上来看,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待遇、护理费待遇以及待遇级别的高低。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中,不仅包括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还包括对劳动能力之外的,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因此,如果仅仅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