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相关劳动法责任,会在与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后,将两份劳动合同均收走,未给劳动者留一份,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呢?首先可以肯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不发给员工,不能视同未签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向用人单位索取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没有拿到劳动合同,该怎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当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后,如果拿不出劳动合同,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明自己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劳动法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被辞退。
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被辞退。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