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和员工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企业希望能用最低的人力成本雇佣到最好的人才,员工希望能用自身的工作和才华得到更大的价值,这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情况之一。就业和招聘总是努力的想在这方面达到平衡,但是,冲突时不可避免的,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介绍一份内退劳动争议判决书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二审内退劳动争议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x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x于2009年3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
2、补发其内退期间少发的工资27712.56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马x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1年,马x调入济源市xx蔬菜公司工作,1994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7年,济源市xx蔬菜公司改制成立为济源市xx公司。1998年3月,济源市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局)下发《关于在岗职工内退(试点)的有关规定》(济盐[1998]7号),该文件经1998年3月27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规定:局机关和xx公司男50岁、女45岁以上的在岗人员一律内退。
内退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式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其工资为:(岗位 技能)×70% 联动工资 工龄工资 洗理费,其技能工资按在岗人员现行的等级标准执行,岗位工资从内退之日起享受原岗位工资半年后转入第一岗次。根据情况,内退人员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内退人员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2003年5月,马x时任工会副主席,2003年5月12日马x申请办理内退,同年5月19日,经xx局审批马x内退,另每月补助70元。1998年4月1日起,xx公司根据济盐[1998]5号文件,对在岗职工实行岗位实绩效益工资制度,改变原实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由固定工资和岗位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但马x的内退待遇,xx公司仍根据1994年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按济盐[1998]7号文件规定的内退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支付,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制定增补方案,对马x的内退待遇予以增补。马x认为应按同岗位在岗职工工资标准的70%计算内退待遇。2008年马x申诉至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xx公司恢复其工作至退休,补发内退期间少发的工资。2009年2月10日,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仲裁字(2009)第2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马x的申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马x于2003年5月内退,之后xx公司未为马x安排工作,马x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未及时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马x要求xx公司恢复其工作至退休,按在岗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由于马x系根据济盐(1998)7号文件的规定内退,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xx公司按月支付马x内退待遇至今,并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由于xx公司对马x内退待遇的具体执行标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xx公司根据济盐(1998)7号文件的规定支付马x内退待遇,并于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制定增补方案,对马x的内退待遇予以增补,并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马x要求xx公司补发其内退期间少发的工资27712.56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马x要求xx公司恢复其工作至退休,按在岗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马x要求xx公司补发其内退期间少发工资27712.5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x负担。
马x上诉称:马x至今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剥夺马x的劳动权利成连续侵权状态,其可以随时主张权利。马x近年来才知道xx公司没有按济盐(1998)7号文件执行工资标准,因此,申诉时效不应从内退之日开始计算。文件规定了具体的内退工资标准,并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该文件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请求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xx公司辩称:马x内退后按济盐(1998)7号文件领取工资长达数年,未提出异议,已超过仲裁时效。xx公司分四次增长内退人员的工资,也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马x根据济盐(1998)7号文件申请内退,xx公司表示同意,说明双方对马x内退事宜已协商一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马x要求恢复工作,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内退待遇,双方应按济盐(1998)7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内退人员享受的工资为(岗位 技能)×70% 联动工资等,根据情况,内退人员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马x认为其工资水平应一直相当于同岗位人员工资的70%,但该文件所指的70%是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的70%,而不是在职人员全额工资的70%,xx公司在职人员已不再实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制度,马x已离职,也不存在与xx公司的在岗职工进行“同岗位”比较的条件,且文件所指的内退人员工资调整是“根据情况”进行的调整,而非必须按在岗人员工资的70%进行调整,故马x的该项主张与该文件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闫xx
代理审判员 商xx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通读全文,上文以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例,详细描述了内退劳动争议判决书的拟定范本,里面具体描写了相关上方当事人争议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经由二审判决,做出结果,拟定判决书,这里主要是维持原判。其他还有修改原判的结果。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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