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条件,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员工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包括入职条件,例如资质条件(学历、学位、工作经验等)、入职手续条件和身体健康条件等。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应提供本单位的录用条件文件,例如,入职招聘文件、劳动者确认的含有录用条件的确认书或者包含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
如果录用条件相关文件载明了劳动者任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一旦劳动者无法达到该录用条件,就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并没有提及不能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