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其实这两个概念的表现可以是一样的。都可以体现在,本公司的员工到其他地方为其他企业工作。实际上,员工们都是在做其他公司的工作,而不是本公司的工作。当然,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例如在工作地点上的不同,工作范围的不同,还有在工作时真正意义上的领导是谁。
这些都可以辨认出两者的不一样。以下举几个例子。
首先是劳务外包。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和买卖关系,只不过这个买卖很特殊。那就是甲公司把乙公司的活买过来了(承包)。然后甲公司的员工就在做这个工作。这个就是甲公司外包乙公司的工作,也就是劳务外包。那么甲公司是一定要完成这个工作的,而且这个工作本来是属于乙的。当然,甲公司是可以安排员工去乙那里工作,也可以直接就在本公司工作。如果是在本公司,那自然要听从甲公司的领导和遵守甲公司的规章了。如果是在乙公司工作,那则相反。现在说劳务派遣。
例2,甲公司临时需要人手帮忙,然后找了乙公司帮忙,借乙公司3名员工,好赶完这批货,乙公司的员工工资算甲公司的。这就是常见的劳务派遣了。员工是一般都是要在甲公司工作,特殊情形才是在乙公司。员工大多数都是受甲公司领导的。综上所述,劳务外包关系其实没有劳务派遣那么稳定的,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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