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是否为必经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对于在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先进行劳动仲裁。
二、劳动仲裁中是否有第三人
劳动仲裁是有第三人。
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况:
(一) 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的决定。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三)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
(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
(八)多重劳动关系。包括:
1、劳动者被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
2、本单位放假,托管暂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退养、停蕲留职的工人,从事第二职业的;
4、为了解决和保留职工身份或所有制问题,职工在一个企业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企业的;
5、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仍保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
6、企业被租凭或承包,在此期间内形成原单位与租凭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等。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前必须调解,没有规定调解是仲裁的前置条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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