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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工伤待遇律师函怎么写?

职工因工受伤导致伤残的,其家属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有时候,单位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费用,这样,受伤职工家属就应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可以聘请律师,通过律师发出一份律师函,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争取工伤待遇律师函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工伤待遇律师函

某某奶业(集团)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某分所接受张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贵司就王某(张某爱人)工伤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张某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司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05年11月7日上午7时左右,某市鼓楼区某路奶站送奶工王某发送牛奶时,突发心脏病、停止了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户口于 2005年11月7日注销。(证明材料包括:现场证人证言、记者采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二、王某与贵司形成劳动关系,分析如下:

1、王某,身份证号:……,从1987年开始在某某牛奶点工作至死亡之日,一直在从事为贵司送牛奶的工作,长达18年之久。王某与贵司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三、王某属于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贵司应支付费用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贵司考虑到了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却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发生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须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王某同志为某某奶业集团服务了十八年,最终也将其年轻的生命献给了奶业集团。作为王某的妻子,作为一个残疾人,其对于奶业集团是有感情的。但是为了生活、为了孩子,不可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不去维护。

某某奶业集团系全国知名大型企业,也有着相当的声誉,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仲裁或诉讼,于奶业集团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本律师希望贵司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好上述问题,请贵司于接函后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

律 师: XX

综上所述,只要是认定为工伤,企业就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企业侵害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家属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律师了解好相关情况后,出具一份争取工伤待遇律师函,里面对职工工伤经过及认定结果、职工同企业具备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的工伤赔偿费用等重要事项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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