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出现许多矛盾,有些矛盾是可能单方面不承认,这时候就要用法律去反驳对方,但有的时候可能是双方经商量是可以达成协议的,这时候,就要用到仲裁调解书。那么,如果是劳动者签署这份协议,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明。
(1)首部。在调解书的首部,主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3)尾部。主要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员签名,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此外,还应当记载调解书制作的年月日。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注意的是,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却不同。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调解书则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待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如果是一般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2、如果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看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说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
关于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由上诉可知,签了仲裁调解书不一定就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是否有注明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定。在决定签这份调解书之前,要做好预备工作,避免造成误解。大家在外工作时要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遇到对自己不公平的待遇时,理性按照法律程序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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