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二)援引法条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关于苏激励的规定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
(一)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
(三)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
(四)审理程序违法等。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当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证据时,用人单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一)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人以公开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三)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
(四)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对于劳动仲裁,如果该劳动仲裁还没有生效的话,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而要是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话,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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