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义务帮工人侵权责任法是怎么认定的?
义务帮工人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认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能追偿,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
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但帮工人仍提供帮工造成了损害,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基于第三人侵权性质的要求,第三人造成帮工活动中的帮工人人身损害,原则上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的案情,第三人的责任性质,可以是过错责任,可以是推定过错责任,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造成帮工活动中的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人员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情况,其根本依据还是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而定的,对于义务帮工人从事劳动活动的,如果是属于被帮工人同意的,那么受到伤害后的赔偿,显然是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