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有的用人单位以职工自身存在过失,如有违规操作等行为,从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予申请认定,同时也认为这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但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且,只要属于工伤,就享受工伤保险全部待遇,不存在因职工过失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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