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不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因为伤害属性不同,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初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医院办理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有向司法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也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鉴定时机(即治疗终结后)一般可在受伤后3个月进行,损伤严重者可根据伤情延长时间。
3.评残时应携带经治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可复印件),和辅助医学检查材料(如x光片、ct片、核磁片、化验单等)及身份证明。脑外伤后果严重者应有住院客观病历(复印件)。
4.鉴定时,应将《委托书》、病情材料等交给法医。
5.法医根据工作需要需对伤者进行医学检查,伤者要配合各项检查。无理由不配合者,将影响鉴定进行。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鉴定是一定要在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评级,一般的医院是不能进行鉴定的,只有正规定的鉴定中心,出来的结果才会合理、合法,如果劳动受害者对于鉴定的结果不服的话,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争取下次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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