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如果发生意外时故就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在治疗的过程中必然会耗费大量的金钱,也就是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工伤的鉴定来进行获取一定的赔偿,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在事故中不会损失太多,那工伤鉴定找关系可以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鉴定找关系可以吗?
不可以,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伤残鉴定中作假被发现应当接受处罚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受理:
⑴对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⑵对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审查: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后将最终结论返回政务大厅窗口。
3、决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相反,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费率浮动的范围级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
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
两种范围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通常找关系都是走后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虚假信息,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造假的情况,就会依法严厉的处罚,只要是工伤就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不需要通过关系。
延伸阅读:
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是多久
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