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在新闻或法制节目中看到很多关于工伤后续处理的报到,这方面的纠纷有很多,大部分都发生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在工作时没有考虑合同的问题,导致在出现问题以后,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为自己争取权益,有一些家庭也因为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而陷入困苦的生活境遇,那么工伤待遇后期医疗费该由谁承担呢?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职情况下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情况下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如果有后续治疗,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医疗赔偿标准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但有时候遇到意外的事故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签定劳务合同的时候要充分弄清楚工伤待遇后期医疗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劳动者在和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伤,治疗结束后还要继续进行治疗等情况的,要区分在职和离职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确保让劳动者减轻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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