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③拒绝治疗的;
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二、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同时享受
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享受,但工伤保险不能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其他情形,不能双重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会一直下去,如果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就要停止享受。另外,如果职工是因为第三人侵权而受工伤的,那么可以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享受,但工伤保险不能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其他情形,不能双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