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工伤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时间在什么时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标准并支付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告知。
三、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以对方为被诉对象,在签收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之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电话给工伤职工单位通知填写收款收据。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可以去我国设定的专业的鉴定,工商部门去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同时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能领取,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首先第地点就是有限制的,必须要在工作场地,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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