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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工伤死亡赔偿材料主要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申报工伤死亡赔偿这是最后一步,如果当事人是经过救治无效以后才死亡的,那在医院产生的这些花费和病历单等,也是需要申报的时候提交的材料,在社保中心或者公司针对当事人的死亡索要赔偿的时候,需要的这些应用的材料,还是建议在专业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进行,因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也有着非常严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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