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后社会给出的一种补偿措施,而经济补偿金是由工伤受伤者所在的工作机构给出的工伤赔偿。两者虽然同样和工伤有关但是却很是不同,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吗?这两项金额是否可以同时被领取呢。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伤害的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兼得,互不影响。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可以的,工伤保险待遇金和经济补偿金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受伤者可以同时领取者这两个金额而没有冲突的。所以具体了解上面两项所需要的资料就是很有必要的事了。工伤问题可以再查询律图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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