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失的,原则上都应当赔偿。这与老师的身份无关。赔偿前提: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依据的是差额赔偿原则。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即差额赔偿原则。
1、作为教师,如果单位没有扣发你工资、奖金等。那你的收入就没有减少,如果收入没有减少的,自然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2、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
3、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4、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即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如果扣发部分奖金等收入的,应当赔偿。即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
计算公式编辑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赔偿不会因受害者的身份而决定,只要造成损失的都应当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误工费需要有证据证明,在受伤开始到痊愈期间造成何种损失的,由相关机构出具证明,那么对方就该按要求赔偿对应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