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误工费,那么,如何计算误工费日工资,国家的有关法律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是由于人们的收入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具体的赔付会有一定的程度的差异,但是对于具体的赔付会有所属企业进行相应的解释,进而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日工资,对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涉及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为误工日(天)与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误工时间相对说来较易确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确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时,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核实才能确定;但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说明的是,此处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省级行政区域;而“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按照通常理性人的合理认定,也可较易确定,但在将“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折算成“日平均工资”时,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
第一种计算方式,也是通常惯用的简易方法,是将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数额。对此,如考虑对受害人因误工而使收入减少这一消极损失补偿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侵权法的弥补功能方面,此种计算方式导致人为扩大职工年法定工作天数,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失公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7〕3号文)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予以调整。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此种计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为基础,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逻辑,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的的计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为基础,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逻辑,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从而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