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死亡失踪的
( 1 )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 3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 1 )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 2 )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体来说,正常情况下肯定不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而且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也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就是有正常的参加工伤保险,这样的话,就需要先到工商保险机构去查询一下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还有一种就是根本没有参加过任何的社会保险,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是和公司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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