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所不同。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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