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伤残标准为一级伤残补助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补助本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补助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补助本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补助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补助本人16个月工资。
滁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14年度滁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94.5元)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滁州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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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滁州市工伤保险待遇,七级伤残补助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补助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补助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补助本人7个月工资,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死亡补助标准按照平均工资20倍金额补助,死亡者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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