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4月12日9时左右,当事人张某某在从事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时不慎压伤左手中指及无名指,事发后被送往临沂凯旋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申请人损伤是为被申请人山东临沂xx金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受到伤害。后虽经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公司迟迟没有给予我应得赔偿。现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77条之规定,特提起申诉,请依法裁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接受申请人张xx的委托之后,积极与被申请人山东临沂xx金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就张某某工伤待遇进行协调,经过多次电话协调及当面协调未达成一致,与此同时积极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落实工伤待遇。后经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兰人社工认决字(3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为工伤。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临劳鉴(2013)1836号认定:申请人张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裁判结果
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山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法》(鲁劳社[2006]15号)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山东临沂xx金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张xx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864元、停工留薪工资:10500元、护理费20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432元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