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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工伤案

案情简介

杨某系四川省合江县某乡转龙湾村十五社64号村民,生于1996年12月14日。2012年10月,只有16岁的杨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承建的蓝溪国际水晶城北区项目工地工作。2012年10月28日10时左右,杨某在工作时不慎蓝溪国际水晶城北区项目工地11楼摔落地面,致杨某:1、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前臂毁损伤;3、骶骨骨折伴滑脱;4、马尾神经损伤;5、右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6、右耻骨上下支骨折;7、腹部闭合性损伤;8、失血性休克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住院44天,产生医疗费24万元,杨某借支生活费4万元,已由承包项目的小包头支付。杨某经治疗出院后,杨某与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认为未满16周岁的杨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地工作,作为杨某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受伤,只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该公司认为其已承担24万元的医疗费,并借给杨某4万元的生活费,44天住院时间是不可能用完4万元的。据此,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只愿意赔偿杨某八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杨某与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协商无果后,其父母委托刘尚兵律师律师办理此案。刘尚兵律师认为,未满16周岁的杨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地工作,与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形成了非法用工法律关系,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依法赔偿杨某的损失。刘尚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与安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安溪县人民法院,安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就此案的处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洽谈八次,让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认识到了不积极处理事故的严重后果,不但会承受巨额的罚款,甚至还有可能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不得不积极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此案说明,在当事人面临多种法律选择时,承办案件的律师应当仔细分析案件处理流程,析法理,讲人情,借助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威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杨某与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就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协议: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杨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贰拾叁万元整),上述款项于本 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支付,乙方此后产生的任何费用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支付乙方补偿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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