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迁安市某公司职工张某某在家休班时突然收到公司打来电话,说以后不用再来上班的通知,理由是违反公司纪律,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且没给任何补偿。张某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同时委托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林宝柱律师,马国英律师代理。
办案思路及心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就不是一种公平的争议,劳动者处于劣势。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在气势上咄咄逼人,尤其在当下经济不景气、工作不好找的背景下,好多冤屈的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不想把事情闹大,只要能保住工作,啥事都好商量。其实,不然,什么事都要适可而止,当今,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绝不是提提口号而止,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讨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动真格的了。我们每个人都要守住法律这个底线,不要轻易触碰,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头破血流。
裁判结果
本案由迁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认为, 用人单位以职工张某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仲裁庭调查的结果是,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只是口头爱唠叨,遇见不公平的事爱发牢骚。在有利于工作的前提下,曾找过公司领导解决班内纠纷,被认为“打小报告”、“上访”,遭到工作能力严重不足的本班班长极度不满,并给张某某百般刁难,且该现象普及到本班组所有其他成员。 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庭争取双方意见,同意调解,由用人单位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