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这款规定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环境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应为60日,如果今后环境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超过60日的,则从其规定。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1.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环境保护行为(如责令其重新安装或使用防污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等);
8.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行政复议是必须要作出了行政的结果之后才能实施。一般对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进行申请,如果有需要延长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有合理正当的理由,这样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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