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复议原则
即申请人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害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确立一级复议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最后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若是不服复议决定,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就没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级或多级复议制,以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复议的效率。
(二)书面复议原则
即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制度,不需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条件下适用其他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当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享有一定的审查权。
(四)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和程序应当合法。所谓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各方平等地对待,平等地适用法律。所谓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和参与,以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保证复议的公正性。所谓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受理,尽快审结案件,作出复议决定,以正确处理好复议公正与复议效率的关系。所谓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地行使复议请求权,节省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费用、时间、精力。《行政复议法》在复议申请的方式、复议管辖、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中均体现了便民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以及审查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而且也需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所作出的结果有任何不服的话,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再重复申请,但前提也要确保复议机关所作出的结果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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