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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有吗?

一、环境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有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环境行政诉讼必须行政复议前置。

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下列性质: 其一,行政复议是带有司法色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为解决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而区别于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但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在行政复议中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复议机关处于中立者、裁判者地位,其适用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为。其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来实现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其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寻求复议机关保护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对相对方权益受到行政权侵害后的一种恢复和弥补。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一样,都是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经营者集中案。

6、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救济方式,因为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其法律地位与民事主体并不相等,具有更多的权力,因此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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