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没有环境行政诉讼办法。但是《行政诉讼法》当中,明确地说明了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环境诉讼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循的一些方式和步骤等等。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环境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一切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4个阶段。
1、行政赔偿之诉。
环境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这一规定。
2、环境履行之诉。
环境行政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提起环境行政履行之诉的前提是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职责,而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并且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的理由,即环境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如拒绝颁发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等。
3、司法审查之诉。
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环境行政变更之诉和环境行政撤销之诉。
(1)变更之诉。环境行政变更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变更的诉讼。
(2)撤销之诉。环境行政撤销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法院确认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并部分或全部撤销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当代的社会,环境问题往往是和行政诉讼联系在一起的。有一些工厂存在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作为检察院就可以行使职能,提起公益诉讼。但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向法院提起的,也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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