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吗?
公民不一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若公民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但公民不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下的主体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检察院
均把检察院作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2、环境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机关根据环境公共委托论、国家环境权论和诉讼信托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环境行政机关一般被赋予强大的行政权,由于环境法律的概括性和原则性,环境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环境法律中负有就法律规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的任务,同时为保证其严格实施环境法,环境行政机关被授权拥有强大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3、环境组织
环境组织都是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基于权力寻租、机构俘获导致政府失灵,再加上市场失灵,环境治理要求一种中立的第三方力量,以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环境团体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力。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公民、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若是公民、单位发现自己的权益是由于他人的环境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那么首先被害者可以向污染环境者提出赔偿的请求,若是不赔偿的,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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