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环境行政诉讼诉前程序是必须的吗?
1、环境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联系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生环境纠纷时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对加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就属于环境民事诉讼,此类诉讼时效是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除了民事诉讼之外,还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提出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
二、公益环境行政诉讼诉前程序还是必须的吗?
公益环境行政诉讼诉前程序是必须的。
1、在现行制度设计中,诉前程序先行适用具有法定性,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当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要对其提出检察建议以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经过检察建议程序,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情况进行调查,从而选择是决定结案,还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单位如果想要提起环境损害赔偿,那么需要提出的是环境民事诉讼请求。若公民、单位的权益是因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那么需要提出的就是行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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