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什么
安徽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或者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三,再次重新处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是什么?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标准是造成的后果非常的严重,是否属于重大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如果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放置有色性的一些废物或者是有害物品的情况,那么就是属于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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