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与第三人是否有关?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强化了企业环境风险的连带责任。该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寻求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企业也可能成为连带责任承担者。企业的环境诉讼风险大大增加。何况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本来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从理论上说,污染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业或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要回代偿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很多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这意味着企业很可能不仅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实际上同时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重视和加强,企业环境侵权的风险开始凸显且逐步加大,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打破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通常处理方式,环境行政处罚不再是污染事件的终结,除了要承担行政罚款和限期治理外,还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企业还要承担因停产治理造成的损失,负担之重,很多企业往往不堪承受。因此,污染型企业一定要重视环境侵权风险,加强对工厂排污的检测、治理等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以防范相关的侵权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环境污染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与第三人有关。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可以要求企业赔偿自己的损失,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索赔。由于国家对环境污染整洁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一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会承担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企业应做好污染防治措施,以避免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