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侵权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是一个新事物,为了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应考量加害者的主观态度、经济实力、获利情况,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环境利益的损害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
为了体现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规定了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及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波及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后果严重、危害性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而部分尚处于潜伏阶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诉讼。如果只对前者进行补偿,而不对后者进行补偿,则有违法律公平之精神。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基金。
(一)补偿功能
补偿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其目在于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使民事主体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状态。而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会引发直接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环境生态的长期性、潜伏性的损害,这种损害结果是难以准确估算的。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直接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其可以在给予受害者—定补偿后,对将来可能显现出来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二)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又称制裁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最基本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侵权人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承担范嗣应包括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而传统的同质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在经济上进行一定的补偿,其性质上属于一种交易行为,未能体现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加害者来说根本就起不到警戒和威慑作用。
(三)遏制功能
环境侵权现象的频发,其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对侵权人违法成本的支出,使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还会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从经济源头上抑制侵权人的违法冲动,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惩罚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对不法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四)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企业节能减排。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引导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企业违法成本。二是激励受害者进行诉讼维权。目前,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受害者因诉讼获得的补偿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和诉讼成本。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经济驱动,激励了受害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针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首先我国在惩罚性赔偿上并没有全面进行实施,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关键性立法决定。只是现在在环境侵权的相关领域上进行一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并且该惩罚性赔偿还是会考虑加害者的相关实际情况,是否能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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