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处罚时,应调查违法行政案件的违法情况,判决案件的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案件的判决书,递交案件的违法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递交案件证据和案件申诉书,要求办案机关重新审理案件案情,公正的宣判案件处理结果。
二、行政处罚书会送单位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行政处罚书是否会送至单位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环境监察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比如说有人存在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对此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要表明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之后才能够说明情况,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