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2、被公示的环境处罚公告之中会包含的内容:
(1)被处罚的单位;
(2)被处罚的原因;
(3)被处罚的种类
(4)处罚的内容;
(5)处罚的时间。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若是环境处罚案件并不涉及到国家的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内容,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完毕环境处罚案件之后,需要将被处罚的单位、被处罚的原因等的内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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