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点,突出对重污染行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创造性地全面细化免予处罚和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明确“主观恶性的客观化”裁量依据;更全面满足了基层执法工作需要,每个裁量基准表中均简述违法行为,方便执法人员使用,并列举了该行为可能涉及的除了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供现场执法人员和案件审查人员参考。
《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在逐条汇总、梳理、分析现行涉及《行政处罚法》的374条法条的基础上,编制而成140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涵盖了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辐射污染和其他类等七个部分。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综合上面所说的,更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的裁量基准更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从重和从轻的处罚上面也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同时也方便了执法人员的办案。环境保护是我们大家的责任,破坏环境者将付出该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