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对于满足可以执行前置程序的撤销之诉法院会给予受理。
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可能很快就开始了生产经营等活动,而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情形,即可以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但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
2、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管理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3、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一般是合理的,因为前置程序是对于那些急于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给出的一种特殊的处理问题的方案,这对于灵活的处理不同的案件最大成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