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是需要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审查,证据是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在当代社会,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是由有权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比如说,如果有一些工厂倾倒具有污染性,毒害性的物质,那么就会受到相关的环保部门的批评、警告、甚至是责令停产的处罚等等。如果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方面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