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
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六)其他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地,不同污染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认定的处罚标准和方式是不同的,有权机关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