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果擅自违约解除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约定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建议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要细化,对双方每一种违约行为均应由相应的违约惩罚规定;
2、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方有完全赔偿的义务,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称预期利润,即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将可获得的利益。
赔偿损失当然还包括其他直接损失,比如已经投入工程的费用,如临时设施建造费用、现场人员管理费用、以及因施工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合意解除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施工合同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订立,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意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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