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有要求,首先需要由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再者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带上相关材料。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但是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的工作,参加竣工验收。而通过验收后,现实中也是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由于现在很多建设单位都兼具业主身份,经常也被称为“业主”,也可以理解为由业主向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还需要备案,施工合同要求备案是建设部做出的规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到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建设部所做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施工合同未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对于建筑单位来说,通常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验收合同之后就办理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当然对于合同并没有备案的情形,也并不一定就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规定,若是备案合同的内容,与一方合同当事人出示的合同不一致,那么以备案合同的内容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综上,施工合同的备案已经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经办理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备案过的施工合同。
我国的施工合同、建筑合同等都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民事合同的类型,我们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的政策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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