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没有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综上,施工合同的备案已经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经办理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备案过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备案要6份,一般不需要区分正副本(如果一定要分的话,正本只要两份,建设方与施工方各执一份,其他的均为副本)。需要存档的单位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档案管、税务(开发票时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报备)。当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果没有分正副本的话,应参照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民事合同的权益都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我们作为民事合同的签订的当事人的话,是需要注意自己的合同权益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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