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而建设工程的审计中,出现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是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导致的。因此合同当事人要做到了解工程审计纠纷原因、处理途径。详细的内容请参见律图为您整理的原因和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职责范围
参加项目现场落实:依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参加项目现场落实,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参加项目论证会:对已经过现场落实的项目,依据基建科的施工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使施工方案技术上更加可行,经济上更加合理;审核工程预算、制定标底价:依据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基建科完善后的施工方案,审核企管科报送的预算书,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依据审核的工程预算价,结合工程情况制定标底,该标底经领导认可后,做为招(议)标标底价;以监督者身份参加工程招(议)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审计职责范围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依据企管科报送的工程资料、结算书,到施工现场进行实际查勘,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审核结算书。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要先了解工程审计职责范围,防患于未然。在发生纠纷前以及发生纠纷时的应对方法,同时也需要分析纠纷原因,有时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不同产生偏差会导致审计纠纷的产生;不能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会产生纠纷;还有受到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影响。因此找到合理的处理途径才能有效解决根源问题,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建设工程审计纠纷是必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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